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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800MB29219970/2024-00018 [ 主题分类 ] 文物
[ 发布机构 ] 竞彩足球比分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竞彩足球比分司法局关于《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竞彩足球比分司法局关于《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竞彩足球比分公安局
  
时间:2024-04-2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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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登录竞彩足球比分网站(www.yl.gov.cn),就《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周芸芸 ?电话:0912-3525263

电子邮箱:yulinshisifaju@163.com。

通信地址:竞彩足球比分榆阳区长兴路207号竞彩足球比分司法局308室(719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31日。

特此公告


竞彩足球比分司法局 ????

2024年425日? ? ??


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定位)为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工作,规范长城保护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长城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分布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战国秦长城、隋长城、明长城以及新发现长城。包括长城本体(长城墙体、天然险、敌台、马面)、附属设施(烽火台、关、堡)、相关遗存(遗址、城址、寨子)等。

第三条 (保护原则)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规范利用、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规划,建立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第五条??(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竞彩足球比分长城整体保护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等部门,共同做好长城保护管理利用、厂矿区长城保护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分级负责)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市长城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协同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城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

第八条??(保护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九条??(表彰奖励)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长城保护工作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纳入规划)市人民政府、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保护措施,将长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

第十一条??(推进工作)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长城保护工作推进会,并在竞彩足球比分重点工作点评会上通报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检察院等部门,将长城保护宣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市、县党政干部培训体系。

第十二条 (规划报审)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重要长城保护详细规划,按程序报审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保护标志)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补充设立长城保护标志,加强监督管理。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标明长城的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长城保护机构等内容。长城保护标志的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与长城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保护档案)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长城档案应当每年续补一次,如实记录长城的巡查、维护、养护和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保护机构)长城保护机构应当由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应当做到长城全线有管理,重要点段有专人管理,国家级重要点段有专门机构管理。

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并建立工作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保护人员)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长城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交通状况和长城遗存基本情况,招募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长城保护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职责和待遇等,并定期对长城保护员进行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

长城保护员应当按照协议履行长城保护职责。

第十七条??(保护资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各类长城保护经费,加强长城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指导监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市长城保护中心做好竞彩足球比分长城保护研究工作。市长城保护中心应当指导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做好长城的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保护维修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长城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开展维护、修缮、抢险等工作,确保长城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破坏。

第十九条 (保护勘察)对长城进行勘察或者田野勘探应当运用考古学方法,不得使用重型机械等对长城基址进行破坏性挖掘、勘探。

第二十条 (保护维修)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及最小干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关于保护范围管理规定和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长城安全,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二十二条 (风貌协调)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长城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现已形成的穿越长城的公路,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逐步采取避让方式改建。无法改建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危害长城本体安全。

第二十三条 (污染治理)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由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厂矿治理)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现已存在的影响长城本体安全和历史环境的厂矿,应当编制专门的厂矿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构件保护)长城建筑构件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长城建筑构件,不得擅自搬动、搬迁散落长城构件,不得利用长城建筑构件修建除长城以外的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 (禁止事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种植作物;

(二)开沟、挖渠;

(三)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五)依托长城建造建()筑物;

(六)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七)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八)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九)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举行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利用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载人飞行器,从事围绕长城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三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七条 (研究利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竞彩足球比分长城重要节点、重点地段研究利用的指导。

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研究利用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本区域内长城研究、展示、利用项目,科学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长城附属设施进行利用的,应当编制展示利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交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长城保护科学、价值体系、精神内涵等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和开展文化研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控制)严格控制新建大规模游步道,重复建设停车场、游客中心,盲目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等缺乏科学论证的建设行为,不得片面追求投资规模,不得盲目、过度建设。

第三十条 (社会参与)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研究、利用活动,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长城的安全巡查、知识普及、公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范管理)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参与长城研究利用的志愿者、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志愿者、社会组织须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大型活动)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和举办活动。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长城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长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长城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巡查机构)长城所在地文物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巡查,依法查处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文物机构,是指长城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以及依法被授权或者受委托承担文物巡查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执法巡查)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应当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留存文字、影像资料,建立执法巡查档案。

鼓励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执法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长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公布长城保护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

(二)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

(三)非法挪动、刻划、涂污、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长城保护员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长城损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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